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作者:DCSJW整理     来源:网络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做好总体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当前的建设和未来的发展,都会给国家和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穿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普查结果(1988年底数据)显示,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为117.99m2。

2003年调查结果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82.01 m2。

详细情况见附表3-1、3-2所列。

附表3-1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2 /床 ) 

规   模\名   称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床均占地面积

1988年

129.21

125.03

109.05

87.06

2002年

128.27

89.03

99.26

90.85


附表3-2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2 /床 )  

规    模\名   称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床均占地面积

1998年

90.84

147.97

142.04

――

――

2002年

81.82

107.55

77.23

84.29

65.12

从附表3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多年来很多医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进行了改扩建,建设用地没有增加,床位规模扩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积减少。

三、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周边交通状况的日益恶化。

1988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2002年的调查数据表明,这项指标已增加到0.6~1.4之间,医院的环境质量下降明显。为保证综合医院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7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用地指标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置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均按30m2/生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在综合医院的建设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必须的建设内容之一。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不低于35%。考虑到改建、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所以将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指标调整为不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确定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的。

综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付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医疗实践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门诊和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组合与改造工作在医院中常年不断,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调查表明,阳台在多数医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建筑造价。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建筑结构的安全尤为重要。医院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及其他到医院来往的残疾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且渗漏不止。不仅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会造成污染。为此,在建设过程中从设计开始就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室内的装修、蒸汽的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八条  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不少医院的室外管沟不但低矮狭窄,且由于没有采取防水措施,沟内积水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并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应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保证医院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段的用电需求。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和疏散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部分用房设置空调与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规定。

在项目的建设中,采取中央空调、区域空调还是分体空调,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实际需要和投资状况等酌情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有实际需求的,尚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志。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医院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结合总体规划,留有未来发展需要的余地。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定。

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配套设施,要与医疗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装备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原则。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八条  本条确定了医院建筑投资估算编制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确定了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

第五十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

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 漪、刘 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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