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二)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网络

目    录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门诊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4  传染门诊

5.5  发热门诊

5.6  住院用房

5.7  生殖中心

5.8  手术部

5.9  放射诊断

5.10  核磁共振

5.11  放射治疗

5.12  核医学

5.13  介入治疗

5.14  检验科

5.15  病理科

5.16  超声、电生理与肺功能

5.17  内窥镜室

5.18  理疗科

5.19  血库

5.20  药剂科

5.21  中心(消毒)供应室

5.22  膳食部

5.23  洗衣房

5.24  太平间

5.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5.26  防火与疏散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6.4  热水

6.5  饮用水

6.6  制药和医疗用水

6.7  消防

6.8  污水、污物

6.9  管材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  建筑物出入口

门诊、急诊、急救、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人行坡道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3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

5.1.4  电梯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

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5.1.5  楼梯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疏散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30m。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门宽度应与疏散楼梯宽度相匹配,门的开启不应影响疏散。

5.1.6  二层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坡道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并应有防滑措施。

5.1.7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8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及景观。

5.1.9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10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诊查室2.60m,病房2.80m

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公共走道高度2.30m

5.1.11  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1.12  护理单元的配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5.1.13  病房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1.14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5 厕所

1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或有消毒功能的大便器;大便器旁应装置“助力拉手”。

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无障碍专用厕所和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有关的无障碍设计规范。

卫生间应设输液吊钩。

5.1.16  有条件时可考虑医院的物流传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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