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二)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网络

5.8  手术部

5.8.1  手术部设置分为一般手术部与洁净手术部。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必须符合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洁净手术部应按《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有关规定设计。

5.8.2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并宜与外科护理单元临近,宜与相关的介入治疗科、ICU、病理科、中心供应室、血库等路径短捷。

 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或高层建筑的顶层。

 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8.3  用房组成

 应配备的:手术室、刷手处、术后苏醒室、换床处、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廊)、库房

 根据需要宜配备的: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医护休息室、男女值班室、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教学设施、家属等候处

5.8.4  手术室平面尺寸

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的手术部,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8.4中规定。

5.8.4手术室平面净尺寸(洁净手术部标准)

手术室

平面净尺寸(m

特大型

7.5×5.7

大型

5.7×5.4

中型

5.4×4.8

小型

4.8×4.2

2-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刷手间不应设门;刷手间也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洁净手术室的

刷手间不得和一般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8.5  手术室的门窗

推床进入手术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4米,宜设置自动启闭门。

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5.8.6  手术室内基本设施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术者对面墙上。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对应。头部不宜置于手术门侧。

手术室的净高宜为2.83m

应设置医用气源装置。

手术室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手术室、清洁辅助用房不应有明露管线。

手术室的吊顶及吊挂件,必须采取牢固的固定措施,手术室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计时器。

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5.9  放射科

5.9.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宜在底层设置,自成一区,宜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有便捷联系。

有条件时,宜采用病人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分开的布置方式。

5.9.2  用房组成

由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室、 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组成;

应设候诊处;

肠胃检查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根据需要设置诊室、办公室等。

5.9.3  基本设施

必须满足机房的医疗设备条件,如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的要求。

拍片室最小净尺寸为4.5M×5.4M24m2),透视室最小净尺寸为5.4M×6.0M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CT扫描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透视室与CT扫描室的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摄片室的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有条件时,宜建立放射科图像储存传输系统(PACS)。

5.9.4  防护

按照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等相关规定设计。


5.10  核磁共振(MRI)检查室

5.10.1  设置位置

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

应尽量避开强电磁波和移动磁场干扰。

5.10.2  用房组成

扫描室、控制室、机械间(计算机、配电、空调机)、配电间。

可根据需要设置诊室、办公用房。

5.10.3  基本设施

考虑屏蔽、氦气排放、冷却水供应。

诊断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同时满足设备通过。

核磁共振扫描间的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5.10.4  屏蔽

MRI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有可靠的屏蔽措施。

机房选址后,测定自然场强,以定屏蔽措施。


5.11  放射治疗科

5.11.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符合国家有关防护标准。

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5.11.2  用房组成

必须配备的用房:

治疗机房(后装、钴60、直线加速器、γ刀、深部X线治疗、)、控制室;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室、物理室(模具间);模具存放;候诊、护士站、值班、诊室、医办;厕所、病人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间、固体废弃物存放间;

可单独或共用的设施:手术室、会诊室、值班室

5.11.3  基本设施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

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1.4  防护

按照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GBZ/T152-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相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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