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二)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网络

5.6  住院用房

5.6.1  出入院

必须配备的用房:登记、结算、探望病人管理处;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其他科室的用房及设施:为病人服务的公共设施。

5.6.2  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般为35~45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小于30床。

综合医院如设传染病房。宜单独设置,自成一区。

5.6.3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必须配备的:病房、抢救室;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处置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配餐室、库房、污洗室;

根据需要配备的: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病人、家属谈话室、探视用房、教学医院的示教室。

5.6.4  病房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8床。

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抢救室宜近护士站。

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杆。儿科病房走道的扶手应符合儿童高度。

5.6.5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

5.6.6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

5.6.7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病房厕所宜设置于每间病房内。集中设置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1:1,男厕每16床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16床设两个大便器。

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一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病房内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有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按本规范第5.1.15条的要求设置无障碍病房、厕位。

5.6.8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6.9  病房楼不得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5.6.10  重症监护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放射诊断部就近布置,并有快捷联系。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部就近布置,并有快捷联系。

必须配备的用房:监护病房、治疗室、处置室、仪器室、护士站、污洗室。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病人。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监护单元每床不小于12m2

应配置供给氧气、吸引、压缩空气的设备管道及多个电源插座。

5.6.11  儿科病房

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必须增设的用房: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其他科室的用房及设施: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每间隔离病房不得多于2床。

病房的分隔墙宜采用玻璃隔断。

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器等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参照有关安全防护规范。

5.6.12  妇、产科病房

妇科必须增设的用房:检查室、治疗室。

产科必须增设的用房:产前检查室、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产期监护室、产休室。如条件限制,隔离待产室和隔离分娩室可兼用。

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产科宜设手术室。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厕所。

一般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

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与其它区域适当分隔。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6.13  婴儿室

应近分娩室。

必须配备的用房:婴儿室、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

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汽窜入婴儿室的措施。

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与护士室合用。

5.6.14  烧伤病房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必须增设的用房:入口处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包括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室,换药室、浸浴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

可酌情配备的用房:烧伤专用手术室、洁净病房。

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5.6.15  血液病区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洁净病区必须配备的用房:入口处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包括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准备室、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

病人浴厕应单独设置,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洁净病房仅供一位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应设观察窗。

5.6.16  血液透析室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自成一区。

必须配备的用房: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包括换鞋、更衣处,病人换鞋、更衣处、透析间、隔离透析治疗室、治疗室、复洗间、污物室、配药间、水处理设备间。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5.7  生殖医学中心

5.7.1  必须配备的用房:诊查室、B超室、取精室、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检查室、妇科内分泌测定室、精子库;

5.7.2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

5.7.3  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需满足净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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